重大訊息 2025/02/26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700,000股 4.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公司營運目標及員工個人績效指標。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於公司營運目標檢視日經確認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公司營運目標,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事等重 大過失,未同時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 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標準認定 之從屬公司全職員工,達一定績效表現且至少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 鍵人員;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3.核心新進員工。 (2)得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他管理上需參考等之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 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 (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認購資格。薪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份 之董事會成員,不符認購資格。 (4)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加計其累計被給與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之一第 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其累計被給與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 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 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 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保尖點集團員 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本次 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7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1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 約為新臺幣16,695仟元(以民國114年2月12日收盤價新臺幣33.85元及其他假設條件擬制估算)。如 以民國114年10月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4年~117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469仟元、 8,626仟元、4,139仟元、1,46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本公司民國114年2月12日流通在外股數142,180,467股計算,暫估 民國114年~117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2元、0.06元、0.03元、0.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本公司民國114年2月12日已發行股數142,180,467股計算,本次預計 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約為0.49%。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皆交由信託保管機構依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 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 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 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 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 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 定之發行辦法辦理。